第二百七十八章 关系的证据(2 / 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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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他知晓死者怀有身孕后,竟然采用了一种极其冷血无情、令人发指的手段来解决这起感情纠葛!这种行为极度自私且不负责任!

谋杀乃是极为严重、极端的罪行,无论何种形式的谋杀,我们都绝不容忍。

要维护法治社会的制度,就必须彰显公平正义,尊崇法律精神,我们决然不能让罪大恶极的罪犯逍遥法外。

在综合所有线索后,鉴于本案人证物证确凿无疑,在此我恳请法官阁下以及陪审团,判定被告谋杀罪名成立!

他竟然不惜一切代价,在案发当天闯进了死者的家中,将死者很残忍地杀害。

在较早之前就已经有鉴证科的报告指出,在杀害死者的凶器上染有被告的指纹,而被告也曾经亲口承认去过案发现场,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。

但是被告声称在死者遇害期间,他去了酒店,以此作为不在场的证据,但是在控方的盘问之下,很明显是错漏百出。

后来差不多到了结案陈词的阶段,突然辩方又多了一位所谓的证人,这位证人口口声声地声称,在案发的时候,她与被告被迫发生性行为,以此来证明他的不在场证据。

本来我们很应该相信证人的供词,但是证人与

被告之间是老板与雇员之间的关系,他们之间存在太多的利益冲突。

况且这位证人出现的时间实在太过于巧合,偏偏是在被告在法庭上说谎被拆穿以后才出现的,很容易给人一种这样的感觉,这位证人就是出来救场的。

在酒店中,只有他们两个人在房间内,两人究竟有没有发生过性行为,是不是真的在酒店里,我们是不得而知的,究竟有没有人在撒谎,我们也是不得而知的。

在这里我们不作公开讨论,但是控方是绝对不接受这位证人所提供的供词。你们可以想想,本案的死者本来是一位对爱情充满憧憬的女人,她渴望与被告建立家庭关系,组织一个幸福美好的家庭。

因为她凭借腹中的孩子作为一种信念,将全部希望寄托于被告身上,然而遗憾的是,被告压根儿就没有认真思考过该怎样处理二人之间的关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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